消防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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细化职责 江西首个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

近日,萍乡市政府召开64次常务会议,讨论通过了新的《萍乡市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作为全省惟一一个针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规范性文件,《办法》是在2008年、2010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和《江西省消防条例》分别作出重大修订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,进一步明确、细化了各级政府及政府各有关部门、各单位等的消防安全责任,解决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现状。

为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职责,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,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,保护人身、财产安全,维护社会稳定。萍乡市政府根据新《消防法》和新《江西省消防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由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市公安消防支队,对2008年市政府出台的《萍乡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》进行了重新修订。

2009年5月1日,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实施后,萍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开始着手《办法》的修订工作,并多次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协调。2010年11月9日,新修订的《江西省消防条例》颁布实施,该支队又组织全市消防部队专业人员,有关单位逐条对照条文,再次进行了修改。今年3月25日,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,并以书面形式分别向34个单位征求意见。4月20日,市政府召开征求意见会,就《办法》进一步征求了意见。在修订过程中,经市政府法制办的多次修改审核,确定其稿。

新《办法》共29条,分别对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;行业系统;市、县(区)公安机关;市、县(区)公安消防机构;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等消防安全职责进行明确和要求。其中,《办法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和分管负责人的职责;对各级人民政府、相关部门、街道办事处、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、居委会、村委会、社区、管理处各自职责进行了补充和完善;对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履行哪些职责,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。

新《办法》新增了公安机关和公民的法律责任和义务;对需要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进行了界定;新增了各级人民政府、有关部门及单位如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违反本《办法》规定需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规定消防工作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,但是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来看,大部分是“防”的内容,“消”的内容往往被淡化。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《萍乡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》前瞻性地将“防火安全责任制”阐述为“消防安全责任制”,并给“消防安全责任制”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。它从法律制度层面解决了社会消防工作具体做什么、由谁来做、怎么做等一系列困扰萍乡市、江西乃至全国消防工作的突出问题。此举开了全省消防工作的先河。

新修订的《办法》是今年萍乡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之一,并以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文件予以公布实施,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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